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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罗子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何某甲冒用“丁某某”的身份添加了被害人卢某某的微信,自称是买卖生猪的中介取得了卢某某的信任。同年5月8日,何某甲以“丁某某”的身份向卢某某购买生猪,每斤16.4元(人民币,下同),双方约定在佛山市南海区**肉联厂进行生猪交易。同年5月10日,卢某某委托司机运送135头生猪到**肉联厂。5月11日3时许,何某甲指使何某乙与何某丙(均另案处理)去**肉联厂接猪,何某丙联系下一手买家郑某某后现场并与郑某某协商猪价,后经电话联系得到何某甲同意,何某乙与何某丙将卢某某送达的135头猪以493370元(包含微信转账的10000元定金)的价格转卖给郑某某,收取郑某某现金483370元。收款后何某乙、何某丙回到**湖附近与何某甲汇合并将收到的483370元现金交给何某甲,何某甲把钱藏在汽车尾箱的后备轮胎处。次日,何某甲以生猪质量不好等理由与卢某某协商将交易价格降至487372元,但没有将生猪款支付给卢某某。在卢某某多次电话催款的情况下,何某甲指使何某丙向卢某某编造生猪款已被赌博输掉的理由拒不支付款项。卢某某于同年5月26日报案,何某甲于同年6月18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135头生猪价值548714元。案发后,何某甲的家属于同年8月18日退还卢某某493370元,卢某某对何某甲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移动硬盘一个、光盘19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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