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何某乙”,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塘**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公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何某甲因赌博欠下赌债,与前夫史某某感情破裂而离婚。何某甲长期无合法收入,离婚后隐瞒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信息,多次以婚恋为名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0012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
1.2018年5月初,被告人何某甲当时的男友“王某某”带着被害人钟某某来铜陵与何某甲(网名“某某”)见面,钟某某与何某甲因此认识。不久王某某与何某甲分手,钟某某与何某甲联系日益增多,对其心生好感,何某甲对此心知肚明。2018年8月22日,何某甲以排遣寂寞为由邀请钟某某来铜见面,当晚钟某某从南京赶到铜陵住在**宾馆,安顿好后双方约定次日上午见。次日中午,何某甲谎称其闺蜜收到男友8800元见面礼的微信转账,闺蜜向其炫耀,何某甲要求钟某某转账9800元将其闺蜜比败,承诺随后全额返还。钟某某信以为真,转了9800元到何某甲微信账户,到账当日何某甲将其中9000元转账给利某某归还欠款,并将钟某某拉黑。
2.2018年10月,被害人阮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了被告人何某甲(网名“某某”),二人随即谈婚论嫁,阮某某带着何某甲和自己母亲见面。阮某某母亲提出二人先领结婚证,何某甲假装同意,但表示领证前需先买首饰,阮母同意。当月22日阮母带着何某甲、阮某某到铜陵市铜官区**广场**黄金店买了一条价值4642元的足金手链,当场送给了何某甲。何某甲随后拒绝与阮某某交往并失联,足金手链被何某甲卖给合肥的朋友,赃款用于日常消费。
3.2019年1月被害人宋某某通过玩网游时结识了被告人何某甲,何某甲谎称自己名叫“何某乙”,1993年出生,家住**小区。二人随即发展成所谓的恋人关系并多次在**饭店、**宾馆发生性关系。在四个月的恋爱期间内,何某甲频繁地以亲戚生活困难、宫外孕、处理交通事故等种种虚假理由骗取宋某某微信转账25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财付通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40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铜陵市铜官区**公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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