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378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9********,汉族,本科文化,居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幢**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何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何某甲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伪造银行转账记录的方式,骗得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已由家属代为退赔郭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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