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白芒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道县白芒铺镇邓家村7组自家隔壁的老房子内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贩卖了人民币1100元毒品(约0.7克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国。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何某甲被道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向道县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9日,道县公安局决定对何某甲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张;3、证人黄某国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的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特殊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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