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甲贩卖毒品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1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湛江市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月**日20时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骑龙村路口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100元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5月9日12时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角路在建的高速公路的内村路口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70元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5月10日18时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街道三角路在建的高速公路的内村路口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贩卖91元毒品海洛因给陈某某。2020年5月10日19时多,何某甲到民安街道文亚村路口附近欲再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1小包,约0.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前科证明、戒毒人员入出所登记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检查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向他人销售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崇东

检察官助理:李 英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