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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贪污、受贿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204 

被告人何某甲,男,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9********汉族,大学文化,菏泽**医院原党委委员、特检科主任,曾任菏泽**医院分院院长,住菏泽市牡丹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910日被菏泽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19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菏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1210日移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12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11月,被告人何某甲在任菏泽**医院分院(以下简称分院)院长期间,与分院返聘的介入医疗专家赵某甲共同承包经营分院介入科,并共同出资人民币190万元购买美国通用GE牌血管造影机(俗称“C型臂”)医疗设备一套,以济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放于分院用于介入诊疗。20123月,因经营效益不佳,何某甲经与赵某甲商议后,让分院以人民币28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设备。至案发,分院已支付人民币250万元,何某甲、赵某甲每人得款人民币125万元,共同侵吞公款人民币60万元,其中何某甲个人侵吞公款人民币30万元,剩余人民币30万元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管造影机医疗设备的照片;2.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账凭证、付款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孔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067月至20195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菏泽**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特检科主任、分院院长、**医院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济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孔某某、闻某某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医疗设备销售、药品销售、工程承揽、工作安置、经营场所迁址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医疗设备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5.397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67月至20167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菏泽**医院特检科主任、分院院长、**医院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济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商贸有限公司在向**医院、分院销售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15月至20194月,何某甲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索取或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李某甲所送日本东芝A500A300超声设备各1台、现金人民币20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2万元,要求代为支付汽车装饰费用人民币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332万元。其中:

120115月,何某甲以办事急需用钱为由,在济南市向李某甲索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2011年中秋节期间,何某甲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甲所送“银座商城”购物卡4张,共计折合人民币2万元。

3201578月,何某甲以朋友办事急需用钱为由,在济南市向李某甲索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

420164月,何某甲收受李某甲所送日本东芝A500A300超声设备各1台,租赁给**医院专家门诊部使用,经鉴定,上述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305万元。

520195月,何某甲在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李某甲为其支付大众迈腾汽车、克莱斯勒汽车装饰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2.20075月至20157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特检科主任、党委委员的职务便利,为山东**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济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向**医院销售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上半年,何某甲收受山东**科技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甲所送美国通用GEV7E8型号超声设备各1台,租赁给**医院专家门诊部使用,经鉴定,上述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325万元。

32010年,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其表弟孔某某等人在向分院销售药品、医疗器材、提高房屋租赁费等方面提供帮助。201011月至201710月,何某甲在其分院办公室、济南,先后8次索取或收受孔某某所送银行卡、代为支付宝马X1汽车、克莱斯勒汽车购置款(含税费)、现金、代为支付手机购置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37.5284万元。其中:

1201011月,何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市中支行,收受孔某某所送存有人民币20万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

2201212月,何某甲在济南市要求孔某某代为支付宝马X1汽车购置款,共计人民币33.1185万元。

320134月,何某甲在济南市要求孔某某代为支付克莱斯勒汽车购置款,共计人民币42.9211万元。

420134月至201710月,何某甲在其分院办公室等地,先后5次向孔某某索要现金、要求代为支付手机购置款,共计人民币41.4888万元。

4.20118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特检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深圳**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业务经理宫某某在向**医院销售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19月,何某甲在济南银座商城,收受宫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银座商城”购物卡0.4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4万元。

5.201212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医院原儿科医生戚某某的请托,为戚某某侄女赵某乙在与分院签订聘用合同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戚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6.20134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医院放射科医生何某乙的请托,为放射科临时人员董某某在与分院签订聘用合同方面提供帮助,通过何某乙收受董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7.20138月至20157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菏泽**车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沙某某介绍,为济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向分院销售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38月,何某甲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30万元,用于在菏泽**车业有限公司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20157月,何某甲通过沙某某将该轿车归还给王某甲(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8.5809万元),再次向王某甲索要人民币30万元,用于购买新款“大众迈腾”轿车一辆。综上,何某甲收受王某甲共计人民币41.4191万元。

8.20139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特检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济南**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在向**医院销售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41月,何某甲在济南**山庄附近,收受石某某所送存有人民币5万元的建设银行卡一张;20179月,何某甲收受石某某给予的飞利浦A50超声设备1台,租赁给**医院专家门诊部使用,经鉴定,该设备价值人民币99万元。综上,何某甲收受石某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104万元。

9.2012年下半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管**医院下属企业菏泽市**医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务便利,为菏泽市牡丹区**实业有限公司在**医院内部餐厅经营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2次在其**医院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某所送“银座商城” 购物卡、“水邑一卡通” 消费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万元;201212月,何某甲在菏泽市**大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其女儿婚礼礼金现金人民币2万元。综上,何某甲收受吴某某财物共计折合人民8万元。

10.20148月至20158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其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与沙某某共同投资经营的菏泽市**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费用,为菏泽**有限责任公司下属**药业经营部在向分院增加药品供应方面提供帮助,通过该公司董事长张某乙,向该经营部负责人杨某某索取药品回扣款现金人民币50万元。

11.20152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孔某某接受菏泽**有限公司职工许某甲的请托,为许某甲之子许某乙在入职菏泽市**医院分院工作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许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12.20155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管**公司的职务便利,通过该公司人事科长朱某某接受王某乙的请托,为任某甲、任某乙在入职该公司工作方面提供帮助,通过朱某某、王某乙收受任某甲丈夫杜某某、任某乙丈夫马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13.20155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管**公司、管理**医院专家门诊部的职务便利,接受牡丹区**开发中心主任周某某的请托,为李某乙、于某甲在入职**医院专家门诊部工作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周某某收受于某甲父亲于某乙现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14.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特检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济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向**医院销售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610月,何某甲安排孔某某以共同投资美容医疗设备的名义,与该公司总经理崔某某签订虚假合作协议,要求崔某某向指定账户汇款,收受崔某某人民币30万元。

15.20166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特检科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济南**科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乙在向**医院销售西门子超声设备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底,何某甲收受刘某乙所送西门子SC2000S1000超声设备各1台,租赁给**医院专家门诊部使用,经鉴定,上述设备价值共计人民币349万元。

1620181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医院专家门诊部后勤主任宋某某在承揽分院锅炉改造工程方面提供帮助,接受宋某某为其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8.05万元。

17.20194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菏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某某的请托,为季某某侄女孙某某在入职分院工作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季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7万元。

18.20195月,被告人何某甲利用担任**医院党委委员分管**公司的职务便利,为**医院院内“**超市”在迁址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超市经营人闻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超声医疗设备、汽车照片;2.书证:企业营业执照、采购合同、记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甲、石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何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刘化珍

检察员:李诗民

检察员:初冬梅

检察员:王庆旭

2020117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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