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2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2008年7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2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于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组织钱某某、何某乙、许某某等赌博人员在本市**镇**路*号**棋牌室内以用骨牌打“大牌九”或用扑克牌打“小牌九”的形式赌博共20余场次,共计抽头获利约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退缴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钱某某、何某丙、何某乙、许某某、何某丁、何某戊、张某某、何某己、宣某某、何某庚、周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何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7*******;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