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59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8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20年8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6号附195号的**汽车配件经营部以及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慧兰御锦4号楼7-4仓库、重庆市九龙坡区航天建材城2栋3楼11号的仓库内销售假冒宝马品牌的汽车配件。
2019年9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公安人员在上述三处分别查获尚未销售的带有“BMW”文字及BMW图形商标标识的机油格、活塞等宝马牌汽车配件693件,价值人民币1339372.49元。经鉴定,上述汽车配件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6号附195号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将何某甲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重庆宝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型号数量清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何某乙、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鉴定书、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价格证明;
5.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39372.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席
检察官助理:张 浩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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