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2********,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左右,被告人何某甲在开车过程中和旅客聊天得知制作射钉枪的方法,于是被告人何某甲在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器,然后在淘宝网上陆续购买钢珠、枪托、不锈钢管等制作射钉枪的零件,之后在***镇的家中制作射钉枪。制作完成之后,用制作的枪去附近山上打猎。经鉴定,该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淘宝截图、枪支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瑛南
检察官助理:张巧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737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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