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88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 2020年9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被告人何某甲以诸暨市****厂的名义向诸暨市**镇**村经济合作社租用**公路东侧地块12亩左右土地,租期为50年。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相关手续前提下,擅自允许楼某某、钱某某等人将渣土倾倒至该地块,并收取500元左右一车的倾倒费,改变了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经诸暨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勘测,被告人何某甲填土区面积为5035平方米,土方总填方量12183.9立方米。
经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其中4463.3平方米耕地(其中4131.2平方米为永久基本农田,278.1平方米可调整坑塘水面按耕地管理)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资料,土地租用协议,会议记录,收款专用发票,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驾驶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楼某某、钱某某、石某某、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何某庚的证言,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土地面积与土方量算报告,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诸暨市**镇**村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结论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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