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彝族,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3011986********,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住楚雄市**乡**村委**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I0月下旬,被告人何某甲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过协商,由李某某将其家在楚雄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山上砍伐的云南松517株(林木蓄积为46.293m3)出售给何某甲。何某甲在李某某家山上收购该木材后又拉到南华出售给何某乙(8.4m³)、何某丙(5m³多)、杨某某(10.5m³)等人。何某甲供述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2018年1月初,被告人何某甲与罗某某协商,由罗某某将其家在楚雄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山的林木卖给何某甲砍伐。何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罗某某家山上砍伐云南松123株,林木蓄积为16.5615m3。后何某甲将砍伐的林木拉至南华出售给许某某(3m³多)。何某甲供述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何某甲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何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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