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3日晚,被告人何某甲在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杨某某宾馆住宿,并用自带的呋喃丹农药、玉米、小麦制作毒饵欲猎捕野生斑鸠、麻雀。次日,何某甲携带毒饵在禁猎区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宣孔村于刚刚田地、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街办兴盛村河堤路北侧渭河河滩及西安港务区新合街办马寨村一女贞树田地投撒。当日下午何某甲在宣孔村于刚刚田地捡拾被其毒死的斑鸠、麻雀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并现场扣押斑鸠43只、麻雀203只、毒玉米一袋、毒小麦一袋。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照片中的涉案动物为【树】麻雀、珠颈斑鸠、山斑鸠,均属于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何某甲猎捕[树]麻雀203只、珠颈斑鸠42只、山斑鸠1只。药饵与扣押动物胃内容物均检出呋喃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辨认照片;
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7、鉴定意见;
8、扣押清单;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法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5月2日
附: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三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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