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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甲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25日,福清市教育局批复同意设立福清市私立昌雯幼儿园,该幼儿园系民办性质,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何某甲。2008年1月7日,福清市人民政府批复将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征收的15.87亩中的14.04亩(9357平米)土地划拨给福清市私立昌雯幼儿园作为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2008年3月25日,福清市民政局批复同意筹设福清市私立昌雯幼儿园。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何某甲缴清该项目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费、管理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共计人民币116.6万元,于同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2008年12月,被告人何某甲适逢资金紧张,在明知该地块系政府划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的情况下,为从中牟利,同意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地块出售给同案人吴某某、梁某某、纪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另案处理),并与吴某某签署《合作协议书》以试图掩盖非法转让的事实。2009年间,同案人吴某某陆续将同案人纪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及其本人的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购地款汇至被告人何某甲提供的其叔叔何某乙账户,后被告人何某甲配合将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某某,并陆续使用上述人民币1000万元的卖地款。2009年至2012年间,同案人吴某某、梁某某、纪某某、陈某某在明知上述划拨地块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为共谋在该地块开发房地产项目出售牟利,在共同出资向被告人何某甲非法购买该地块后将该地块中约3、4亩土地用于建造幼儿园设施,将剩余土地违章建造套房、别墅、店面等用于出售,从中赚取利润。被告人何某甲在上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83.4万元。

被告人何某甲于2019年9月8日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卡瑞登酒店二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甲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接收赃款单、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私立昌雯幼儿园现状图、私立昌雯幼儿园审批许可相关文件、福清市国土局关于私立昌雯幼儿园建设用地财务结算单、合作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何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同案人梁某某、纪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数额计人民币883.4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 文

代理检察员:石冰莹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共计3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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