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何某益,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99********,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镇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镇沅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益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益因酒后返回到镇沅县**镇**村**小组爷爷何某甲家,因家庭琐事,被告人何某益产生了杀害其父亲何某乙到念头,并从爷爷何某甲家厨房取得一把菜刀后,携带该菜刀驾驶二轮摩托车外出找寻父亲何某乙未果。当天18时24分,被告人何某益拨打**派出所电话称要杀死其父亲。之后,被告人何某益喝下一瓶草甘膦农药,继续寻找其父亲进行砍杀,打算与其父亲同归于尽。接到警情后,民警在镇沅县**镇**村**集中安置点岔路口抓获被告人何某益,从其驾驶的摩托车仪表盘上查获一把菜刀。被告人何某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查证等;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何某甲、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益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益欲使用菜刀砍杀其父亲何某乙,因未找到何某乙而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益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杜微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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