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何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11时许分,被告人何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网吧趁被害人白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了被害人白某某的一部OPP0手机后出卖;2019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网吧趁被害人卢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了被害人卢某某的一部OPP0-REN0手机,并以1400元价格将手机出卖;2019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趁被害人鲁某某熟睡之机盗窃了被害人鲁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3手机,并以750元价格将手机出卖。经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涉案的OPP0-REN0手机鉴定价格为2340元人民币,涉案的华为NOVA3手机鉴定价格为820元人民币,上述两部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坤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散页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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