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何某甲(绰号“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广西平南县武林镇武林村四屯篮球场旁边盗窃了被害人何某乙养殖的蜜蜂和蜂窝,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乙被盗的蜜蜂价值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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