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63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440620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古镇**村委会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巷*号。2019年10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2日、4月1日先后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8日、4月2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1日、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向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虚假承诺其能够帮其孩子办理入读本地学校的学位、积分,并以此骗取钱财,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分别支付了被告人何某某人民币30000元、9000元。被告人何某某收款后,将其中部分用于消费挥霍。后因被告人何某某不能办成,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多次催促其还款,被告人何某某一直推诿拖延。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全款退还被害人罗某某、陈某某并获得谅解。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何某某自行到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古镇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萍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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