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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8241973********,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滦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何*通过微信购进性保健食品,在其妻子经营的罗麦国威保健品店向不特定人群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二千元左右,后经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何*销售的性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依据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文件规定,西地那非属于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名录中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永元

检察官助理:牛力强

2020年9月18

                                      

附件:1.被告人何*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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