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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何*,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庄**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何*喝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办事处**区西门南侧进入小区西门,并与小区的疫情防控人员发生争执。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检测,所提取的何*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23.54mg/100ml。被告人何*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情况登记、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等。

2.证人证言:王*、张**、贾**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志钊

检察官助理丁亮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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