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何查翠,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住道县**镇**村**组。因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查翠、黄某某涉嫌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查翠、黄某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11月,二人商议购买假币后到云南使用。何查翠共购买63700元疑似假币,其中20000元疑似假币系黄某某委托其购买。何查翠、黄某某出发前一老太婆(真实身份信息不详)让何查翠帮其把王老吉包装盒包装的疑似假币带至云南,共计90340元。二人于2018年11月7日驾驶桂******号荣威牌汽车从湖南省道县出发前往云南,于2018年11月8日到达云南省通海县**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搜查,共计查获疑似假币3546张,共计金额154040元。经鉴定,所查获的疑似假币均为机制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查翠、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查翠、黄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恭
代理检察员:张毅莹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查翠、黄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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