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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柳开设赌场案)_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何柳,女,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元市****KTV客服经理,籍贯四川省苍溪县,户籍所在地苍溪县**镇**段**号附**号,现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柳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何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何柳,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开始,被告人何柳通过手机使用“闲聊”软件建立了“友谊天地”群,在网上下载“熊猫麻将”APP,然后组织他人进入所购买的网络房间内进行赌博,通过在“闲聊”群收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赌资交易。被告人何柳则根据赌资标准和“战绩图”,安排徐某某(女,34岁,另案处理)分别从大赢家处抽取人民币2元、3元、5元不等房费。直至2019年12月“闲聊”APP被公安机关查封,被告人何柳收取房费共计人民币598173元。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何柳和徐某某被苍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柳向苍溪县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戢某某、赵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柳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处理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柳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实施赌博,抽头渔利金额累计59817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何柳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光宇

检察官助理:杨   姚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柳现住苍溪县**镇**段**号附**号;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书》一份;

4.侦查卷宗三册,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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