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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诈骗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205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柳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小区**幢**楼**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路**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2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曾于2001年获减刑一年,2008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8年7月30日释放。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3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7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8日、5月17日该分局两次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以支付高利息骗取被害人韦某某的信任,多次虚构金丝楠木生意,以需要资金、货物损坏返修需要费用等事由,骗得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被害人韦某某共计人民币9895728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汪美平

2020616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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