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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桂云、王闽贩卖、运输毒品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何桂云,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衡南县人,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闽,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福建省南安市人,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闽、何桂云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以蒸公(禁)诉字[2019]0385号起诉意见书向衡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经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12月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9月份,被告人何桂云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从云南购买毒品后通过快递运输到衡阳,由何桂云在衡阳贩卖。9月12日,梁某某通过天天快递公司将藏匿毒品的邮包从云南发出,之后通知事先在QQ上联系好的被告人王闽到衡阳帮助收取毒品邮包,许诺事成后给予5000元好处,并网上支付了500元给王闽购买机票。

9月15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闽从泉州乘坐飞机到达衡阳后,梁某某通过QQ将被告人何桂云的手机号码发送给了王闽。王闽联系何桂云碰头后,何桂云将王闽带至南华大学北门的随缘宾馆让其先开房住下。当晚11时许,何桂云电话联系王闽,让其到老刘烧烤店外,给了王闽300元钱作为收取邮包的开支。

9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桂云用收件电话号码1991862****联系天天快递衡阳县**公司的派件人确认货物地点,之后又用该电话卡联系被告人王闽在**大学**附近见面,将该电话卡交由王闽使用。随后何桂云安排王闽一个人乘的士到衡阳县取毒品邮包,要求王闽取了后运送回来交给他。随即何桂云也叫其朋友王某乙、秦某某一起打的到达衡阳县。

9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闽在天天快递衡阳县**公司收取快递过程中,被告人何桂云电话告知王闽使用滴滴打车将毒品邮包取走。王闽成功叫车后在将邮包搬到车上时被警方当场抓获,同时警方从该邮包内查获大量海洛因疑似物。与此同时,警方将在天天快递附近加油站踩点、观察的何桂云抓获。经称量、鉴定,所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净重279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毒品线索移交函、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等书证;3.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王某乙、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何某乙、汤某某、肖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何桂云、王闽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桂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闽为谋取利益,明知是毒品仍接受他人安排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桂云、王闽共同运输毒品,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何桂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闽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俊君

检察官助理:邹倩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桂云、王闽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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