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何桂荣,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居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市场**巷**栋**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桂荣、罗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何桂荣与被害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松岗路安祖酒吧因碰撞发生口角,被告人何桂荣伙同罗某某、何某某对被害人曾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曾某某的头部、背部等部位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学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范某某、许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冯某某、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桂荣、罗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何桂荣、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桂荣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何桂荣、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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