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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正伟抢夺案)_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何正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道县**乡**村**组(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居委会**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正伟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何正伟将其车牌为湘M3FA89银白色东风帅客小车停放在安义县新大桥桥头马路旁空地上后,何正伟将事先放在车内的助力摩托车取出,骑行助力摩托车在安义县城寻找作案目标。9时1分许,何正伟骑行至安义县恒茂小区东门门口的**食品超市门口后停下,将助力摩托车停放在超市门口,然后步行进入商店内。何正伟在超市内购买完一个红包后,便与被害人刘某某提出要拿零钱换取整钱,刘某某拿出一张一百元人民币,何正伟称刘某某给其的一百元人民币编号没有带8数字,要求换编号带8数字的一百元人民币。随后刘某某将存放柜台抽屉下面所有的一百元人民币取出找编号带8数字的一百元人民币,何正伟伸手把刘某某手中人民币1000余元抢走,驾驶停放在超市门口助力摩托车逃离至其车牌为湘M3FA89银白色东风帅客小车旁,然后驾驶该小车逃离安义。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正伟在江西省高安市福轩宾馆住宿时被安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及归案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正伟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正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正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正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义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印金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何正现羁押在安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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