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何正洪,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镇**村公所**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3月11日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1月2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2月25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云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被云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正洪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2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云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何正洪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邮政代办点将伪装成藕粉的毒品寄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国庆安保期间不能邮寄粉末状物品,该邮政代办点工作人员代收该包裹后于2019年10月11日将包裹寄出并在微信中告知何正洪邮寄信息和快递单号。2019年10月10日11时许,何正洪在龙陵县**镇**快递点将伪装成藕粉的毒品寄往四川省遂宁市,后云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某某镇加油站抓获何正洪,在品骏快递点从何正洪邮寄的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3包,经称量净重2506克。2019年10月13日,云龙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从何正洪的手机中发现龙陵县**镇**代办点工作人员发给何正洪的快递单号后将该线索通报给深圳市公安机关。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门口花池旁边抓获前来签收包裹的冯某某,从该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0包,经称量净重386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张某某、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正洪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称量、取样等笔录;7.手机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洪以寄递方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36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正洪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又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坤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正洪现羁押于云龙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本案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现存于云龙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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