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何毅,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2月1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2月3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毅2018年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诈骗罪被顺庆区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元。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毅贩卖毒品案,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2时30分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毅要求购买毒品麻古,双方电话约定在顺庆区蓝光香江国际西门后宫KTV外见面。当日23时30分许,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何毅将二颗麻古交给李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二人交易完成离开时被民警挡获,从李某某处搜出疑似麻古二颗,净重0.19克,经鉴定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从何毅处搜出疑似冰毒一小包,净重0.43克,经鉴定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到案说明、微信截图、扣押物证、鉴定结论、判决书、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2月2日在值班律师余晓霞在场提供法律帮助下,被告人何毅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毅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毅系累犯、认罪认罚、零包贩毒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属于认罪认罚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军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毅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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