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永久故意杀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永久,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4********,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永久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案件管辖的规定,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将全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何某甲、蒋某甲系被告人何永久的堂兄和堂嫂,被告人何永久一直未婚,收养有一女,取名何某乙,两家人同住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何某乙成年后外嫁至重庆市铜梁区**镇**村。被告人何永久与被害人何某甲、蒋某甲在生活交往中,经常因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为此被告人何永久怀恨在心。

2020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何永久在宜宾市翠屏区**镇**村被害人何某甲的农田里挡获电鳝鱼的同村村民蒋某乙,并将鳝鱼收缴后交由何某甲处置。事后,被害人何某甲将鳝鱼交给蒋某乙处理,并说何永久要分一半的钱。2020年4月15日,蒋某乙赶场以60元将鳝鱼出卖后交给被害人何某甲40元,而后被害人何某甲前往何永久家中,将35元分给被告人何永久,被告人何永久假装客气后,被害人何某甲并未将钱分给何永久。被告人何永久因未得到钱,加之多年生活小事形成的积怨,产生了杀害何某甲的念头。

当日19时许,被告人何永久在家中携带2把水果刀前往宜宾市翠屏区**村**组何某甲家中,途中遇见何某甲的妻子蒋某甲,被告人何永久想到蒋某甲曾经对自己恶语相向,遂用水果刀在被害人蒋某甲的颈部切割数刀并捅刺其胸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何永久又继续前往何某甲家,在何某甲家外的公路看见何某甲正在接水管。因担心打不赢,被告人何永久携带作案的工具,返回自己家中拿了一瓶塑料壶装的白酒前往何某甲家场坝外的路边等候,欲与何某甲喝酒,待将其灌醉后再下杀手。之后,被告人何永久与何某甲相遇后,何某甲因要找蒋某甲,不愿与何永久喝酒,被告人何永久遂拿出水果刀与被害人何某甲打斗,在何某甲的颈部切割数刀并捅刺其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何永久将杀人的事实电话告知了养女何某乙并服毒自杀未遂。当晚,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永兴镇王庙村10组“窑子湾”草丛内将被告人何永久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蒋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刺致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横断,右肺、肝右叶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被害人何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切致双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久故意杀害何某甲、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永久因日常生活纠纷,故意杀害何某甲、蒋某甲,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永久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卷宗5册,光碟3张,散页材料1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