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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永华故意杀人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永华,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常宁市**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现住常宁市**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永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永华早在多年前离异,2017年左右认识了同样已经离异的被害人刘某丁,之后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在刘某丁位于常宁市**乡**村**组“泉峰苑”廉租房附近的住处一起同居生活。2020年5月份,刘某丁向何永华提出分手并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给何永华作为分手费,何永华不同意并一直纠缠刘某丁,还多次威胁要杀了刘某丁。同年6月4日晚,何永华宿于刘某丁家,双方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何永华作出不再纠缠刘某丁的保证。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何永华再次进入被害人刘某丁家。6月8日凌晨2时许,何永华和刘某丁在其三楼卧室再次发生争执。何永华从刘某丁家厨房拿出一把单刃利器,返回卧室朝刘某丁的颈部、背部、乳房、阴部等多部位连续捅刺致刘某丁当场死亡。随后何永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刀具丢弃至附近池塘。案发后经何永华现场指认,2020年6月22日该刀具被警方从水下打捞。

2020年6月8日中午,被害人刘某丁尸体被其家人发现致案发。经鉴定,刘某丁系颈部大血管断裂、双肺损伤、多部位皮肤裂创致大失血死亡,系他杀;同时从打捞刀具的刀刃检材上检出刘某丁的DNA。被告人何永华于2020年6月9日晚在浙江省金华火车站北广场附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凶器等物证及照片;2.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唐某甲、刘某丙、李某某、何某乙、朱某某、唐某乙、刘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永华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永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永华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俊君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永华现羁押于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提取笔录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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