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何永胜,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2001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2016年2月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永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永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永胜驾驶自己的白色大众宝来小车,载着易某某、黄某某、何某甲(均系未成年人)到江西省上栗县易某某的微信好友处购买了一小包K粉(重约1g)后,从江西上栗经浏阳驶往醴陵。在浏阳与醴陵**道沙场旁边,被告人何永胜停车,将K粉倒在一元硬币上,四人一起用吸管轮流吸食K粉;行驶到醴陵市**镇**道附近时,四人又在车上一起吸食K粉;行驶至白兔潭镇牛仙公园里,四人再次停车并在车上吸食K粉。凌晨6时许,被告人何永胜在李畋镇南桥居委会**宾馆开了一间双人房,四人一起在该房间里将剩余的K粉吸食。
2019年5月13日,民警在**宾馆4018房将吸毒人员何某甲、黄某某、易某某查获。经检测,三人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类毒品阳性。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何永胜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何永胜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指认现场和尿检照片等书证;2、现场检测报告书;3、检查、辨认笔录;4、证人何某甲、易某某、黄某某、瞿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何永胜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永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永胜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永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永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永胜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泺榕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永胜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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