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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汉城受贿、行贿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何汉城,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66********,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5月至案发先后任上海**海运有限公司****(主持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租住在上海市**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1月2日经东海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汉城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被告人何汉城于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利用先后担任连云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全资成立的上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部**(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集团、某甲公司和台州市**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泉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等单位的业务交往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丁公司等单位谋取利益,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多次收受上述单位相关人员共计人民币30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何汉城于2017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利用先后担任某甲公司**部**(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集团选购船舶过程中,伙同某甲公司**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某乙公司谋取利益,于2019年8月、9月的一天先后2次在某乙公司上海办事处收受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甲共计270万元,将其中150万元占为已有,并按其与江某某的事先约定将另外120万元和江某某等人共同分配,其中何汉城分得25万元。

2、被告人何汉城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间,利用担任某甲公司**部**的职务便利,在某甲公司租赁某乙公司“某甲”号集装箱货船过程中为某乙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在某乙公司上海办事处收受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甲共计17万元。

3、被告人何汉城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利用担任某甲公司**部**的职务便利,在某甲公司租赁某丙公司“某乙”号集装箱货船过程中为某丙公司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某丙公司管理人员庄某某共计11万元。

4、被告人何汉城于2019年10月26日,利用担任某甲公司**部**的职务便利,在某甲公司租赁某丁公司“某丙”号集装箱运输船程中为某丁公司谋取利益,在泉州**酒店何汉城所住房间收受某丁公司法人郭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劳动合同等任职证明、东海县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航班及住宿记录、船舶买卖标准合同等购买船舶手续、租船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叶某甲、王某甲、叶某乙、何某甲、何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洪某某、郭某某、庄某某等25人证言;

3. 被告人何汉城供述和辩解。

二、行贿

何汉城于2019年8月8日,为阻止某甲公司**王某丙追查其在**集团选购“某丁”号集装箱货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某甲公司王某丙办公室以原“某丁”号船东某乙公司赠予电话费的名义送给王某丙4万元和2条中华牌香烟。

被告人何汉城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主动向东海县监委退缴赃款196万元;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资产评估报告、某甲公司保函、船舶修理合同及结算单、发票等相关书证;

2. 证人王某丙证言;

3. 被告人何汉城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汉城单独或者和他人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是共同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汉城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行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受贿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中平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何汉城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退缴的赃款196万元现保管在东海县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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