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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河平、庄贻雄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何河平,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贻雄,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国兵,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1年1月3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毒、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3年8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运太,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提供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7月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河平、庄贻雄、林国兵、林运太、何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福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9日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23日第二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月,被告人何河平伙同上线组织者,组织偷渡人员以持本人护照免签前往德国法兰克福机场,经古巴中转,持伪造的韩国或日本护照前往加拿大或美国,偷渡费用为人民币32万元。被告人何河平以每人人民币4万元好处费的条件,通过被告人何某甲介绍,招收了何某乙、张某某参与偷渡,通过其他人员介绍,招收了陈某某、周某某参与偷渡,通过与薛某某的母亲何某丙协商,招收了薛某某参与偷渡。被告人林运太为被告人何河平组织偷渡提供了周某某、张某某用于转道偷渡使用的伪假韩国护照。2019年6月12日,何某乙、薛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在被告人何河平等人的组织下,从深圳机场出境到德国,继续前往古巴翟尔金的弗兰克帕斯国际机场,准备使用伪造的韩国或日本旅行证件继续前往加拿大或美国时,被古巴边境管理部门查获并遣返中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出入境查询记录、福州市公安局转发国际刑警组织通报案件线索的通知、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乙、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薛某某、何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河平、林运太、何某甲的供述。

二、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河平、林国兵伙同上线组织者,招收并组织了施某某、游某某转道偷渡到英国。被告人何河平、林国兵从被告人庄贻雄的住处拿了两本伪假的中国台湾护照,分别换上施某某、游某某相片,被告人何河平为施某某、游某某购买了转道偷渡的机票,从深圳飞往长沙,准备从长沙黄花机场出境时被边检机关查获。

2019年7月23日、27日,榕城海关查获上线组织者微信名“欧洲发财之路”(另案处理)从法国寄给被告人庄贻雄的两件包裹,内有20本准备用于组织偷越国境使用的伪假中国台湾护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长沙边防检查站移交的材料、榕城海关驻邮局办事处进出境邮件查验记录单、快递面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游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何河平、林国兵、庄贻雄的供述。

三、2018年6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林国兵伙同上线组织者招收并组织人员通过转道阿尔巴亚、希腊、意大利等国偷渡进入英国,先后组织了何某丁、谢某甲、高某甲、谢某乙偷渡到英国。

2019年12月27日至31日,被告人何河平、庄贻雄、林运太、何某甲、林国兵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庄贻雄、林国兵、林运太、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查询记录、林国兵的笔记本、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国兵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河平、庄贻雄、林国兵、林运太、何某甲伙同上线组织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中,被告人庄贻雄组织22人,人数众多,被告人何河平组织7人,被告人林国兵组织6人,被告人林运太组织2人,被告人何某甲组织2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河平、林国兵、林运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贻雄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庄贻雄、林国兵、林运太、何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贻雄、林国兵、林运太、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8月18日  

附注:

1.​ 被告人何河平、林运太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庄贻雄、林国兵、何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 证人名单1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 卷宗6册共计6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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