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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泼诈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391号

被告人何泼,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泼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何泼采取虚构帮其弟还信用卡贷款然后再贷款、用保单退款还借款、冒充追债人收取费用等方式,共计骗得王某甲、项某某的189499元钱,然后将赃款用于赌博等。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何泼虚构其弟弟要归还信用卡贷款然后再贷款,骗得被害人王某甲的40000元钱。随后又以其弟信用卡需要还清全部贷款才能再贷款为由,骗得王某甲的50000元钱。

2、次日,被告人何泼以用其保险退保金归还王某甲借款,但需要先还该保单贷款为由,骗得王某甲56000元钱。然后以到重庆市长寿区东海假日花园找其哥哥借钱还王某甲为借口逃离,并将王某甲微信删除,拒绝接听其打来的电话。

2020年2月,被告人何泼以介绍追债人为由,骗得被害人项某某信任,然后用王某乙的微信号冒充追债人,以请律师追债需要费用等为由,在同年2月至3月期间,骗取项某某43499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交易明细、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泼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传南 

检察官助理:黄  春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何泼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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