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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洋、何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何洋,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91********,汉族,大学肄业文化,荆州市**市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栋**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湖南省**公司**分公司**、深圳市**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座****,2017年4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1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高中文化,湖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住**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洋、何某甲、袁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告人何洋与何某甲约定,在2018年俄罗斯足球世界杯期间利用赌球网站开设网络赌场。具体分工是:由何某甲提供赌球网站网址、登陆账号和密码交予何洋,何洋发展玩家进行赌球投注,并将玩家投注方式(赌输赢、赌比分、赌受让球)、投注金额输入赌球网站,同时将收取的赌球资金通过支付宝、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何某甲,何某甲提供资金保证何洋的赌球业务能够正常赔付,何洋从收取的赌资中提取2.4%作为分红。

在世界杯比赛期间,何洋还与被告人袁某某约定利用赌球网站开设网络赌场,由袁某某另行提供赌球网站网址、登陆账号和密码交予何洋,其他操作方法与同何某甲的分工一致,何洋通过支付宝、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收取的赌资汇往袁某某,何洋从赢球的赌资中提取3%作为分红。

何洋从2018年6月14日至7月11日,利用从何某甲、袁某某处获得的赌球网站发展何某乙(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等多名玩家参与网络赌球,收取赌资共计823000余元,其中何某甲收取赌资514000余元,袁某某收取赌资308700元。

另外,何洋在2018年6月28日至30日期间,采取不在赌球网站上输入投注方式和投注金额的形式,接受王某某等人的线下投注,并寻找玩家邓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对赌,何洋收取赌资共计140000元,并从收取的赌资中提取3%作为分红。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何洋、袁某某分别在沙市区**小区**栋**门**楼**号家中和沙市区**酒店**房间内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抓获,何某甲于2018年8月17日向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崇文街派出所主动投案。案发后,袁某某主动退赃39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何某乙、丁某某、郝某某、何洋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何洋、袁某某、邓某某的银行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何洋、何某甲、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何洋的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洋、何某甲、袁某某利用赌球网站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中何某甲、袁某某为赌球网站招募何洋作为下级代理并接受投注,何洋收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19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洋联系方式:1361726****,被告人袁某某联系方式:1367722****/1355458****。

2.案卷材料4册,光盘2张,记账本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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