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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洋、刘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何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87********,重庆市荣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0********,重庆市荣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41991********,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邓伟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洋、刘某某、邓伟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逃)联系被告人何洋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收款,并承诺支付收款金额的15%至30%作为提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何洋与刘某某商议后,在明知姜某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委托王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办理8张银行卡并交由被告人何洋统一保管。此外,被告人何洋还委托被告人邓伟找人帮助办理银行卡帮助收款,并承诺支付收款金额的5%作为提成。被告人邓伟在明知收款资金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找李某某、祝某某、苏某某办理11张银行卡提供给被告人何洋。被告人何洋、刘某某获取苏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后,将账户信息提供给姜某某用于收款。2019年9月至10月,被害人吉某某、黄某某14人在网络被人以“刷单”名义诈骗,被骗款项进入被告人何洋等人提供并掌握的银行卡账户内。在收到被害人转账资金后,被告人何洋、刘某某又帮助姜某某在绵阳市经开区、江油市、重庆市荣昌县的路边小超市用支付宝、微信套现的方式将涉案诈骗资金违法套现后,由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银行ATM机将赃款汇入姜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何洋、刘某某提供并掌握的银行卡帮助姜某某违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206956元,非法获利8万余元,被告人邓伟提供的银行卡帮助姜某某违法收取诈骗所得资金112469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侦查阶段,被告人何洋、刘某某共同主动退赃8万元,被告人邓伟主动退赃5000元,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邓伟主动退赃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洋、刘某某、邓伟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洋、刘某某、邓伟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多张非本人身份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协助收取赃款并转移,从中获取高额收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三名被告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1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何洋、邓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洋、刘某某、邓伟在侦查期间和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伟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游仙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何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何洋、刘某某、邓伟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七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涉案赃款0.8万元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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