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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洋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何洋,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林队**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吴晓芮,湖北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洋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交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同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洋于2020年1月13日16时许,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单元**楼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何洋随身携带的一黑色手包内,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在其携带的钱包内,查获一袋透明塑料袋装毒品冰毒、一袋蓝色塑料袋装毒品麻果、一袋银色塑料袋装毒品冰毒、一袋透明塑料袋装黄色烟草状毒品疑似物;在其裤子左前口袋内,查获一袋毒品麻果。上述毒品经称量:共计净重为62.75克(其中毒品麻果和冰毒共计净重为59.21克;毒品氯胺酮净重为3.54克)。经武汉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毒品照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所有权证等;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洋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6、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毒品称量视频、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或者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  琳

检察官助理:吕一竹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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