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何浩,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4********,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凤冈县**街道**街**小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浩诈骗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04日,被告人何浩到贵州省金沙县后欲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其后,被告人何浩在路边找到货车司机陈某甲,谎称自己叫“陈某乙”,让陈某甲到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帮自己拉货。被害人陈某甲驾驶货车承载被告人何浩行驶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乐理加油站时,何浩谎称货款不足,以借款的方式骗取陈某甲6000元。
2、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何浩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欲寻找目标实施诈骗,其后,被告人何浩找到一货车驾驶员,谎称要拉一批木材到正安,该货车驾驶员便与何浩一起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大桥组湿地公园门口王某某开设的木材加工厂装运木材。期间,被告人何浩又谎称自己要到深溪街上取钱,要求装运工秦某某将其驾驶的贵CV****号轿车借给自己使用,之后,被告人何浩驾驶该车辆到被害人方某某家,谎称自己要拉货,并将贵CV****号轿车及车钥匙放在方某某家中,然后,被害人方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与被告人何浩一起到遵义市红花岗区湘江大道陈某丙开设的木材店购买防腐木。期间,被告人何浩以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方某某2000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贵CV****号轿车价值1.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何浩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浩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绍南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浩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补充材料(价格鉴定)共计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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