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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海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何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3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何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海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河污水处理厂门口河边,盗窃被害人邵某某的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1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何海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家家居西南角路边停车处,从被害人董某某的红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上盗窃电瓶一组,销赃后得人民币105元。

3、2019年11月24日晚17时许,被告人何海在徐州市云龙区地铁1号线医科大学站1号出入口附近停车处,从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普利斯通电动自行车上盗窃电瓶一组,销赃后得人民币100元。

4、2019年11月28日晚18时许,被告人何海在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下,从被害人李某某的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上盗窃电瓶一组,销赃后得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邵某某、董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海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被告人何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何海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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