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19〕812号
被告人何涛,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涛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凯,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涟水县**处**村**组**号。被告人陈凯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二猛,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山**村**组**号。被告人赵二猛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1日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利兵,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颜利兵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又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帅,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涟水县**处**村**组**号。被告人陈帅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曹某某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8月12日、2018年8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涛、陈凯、 赵二猛、颜利兵、陈帅、曹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8日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8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涛、陈凯经合谋后,在苏州市吴江区设立“**车贷有限公司”从事车辆抵押贷款活动,由被告人陈凯、何涛准备不平等的贷款合同,被告人何涛具体与被害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安排人员拖车、商谈违约金、停车费等事项,被告人陈帅负责家访、加装GPS和拖车、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介绍借款合同。2017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何涛又拉进被告人赵二猛、颜利兵作为出资人,共同从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被告人陈帅离开**后独自从事车辆抵押贷款活动。
上述人员按照分工与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数额的借款合同,在被害人的车辆上安装“GPS”并以家访名义确认被害人家庭住址,按照虚增借款金额放款后以保证金、介绍费、首月利息等名义从被害人处索回部分钱款,后在被害人正常履约的过程中,以“GPS”离线、出苏州市未报备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秘密将被害人的车辆拖走扣留,以车辆为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作案12起,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36400元。其中,被告人何涛参与作案11起,金额计人民币283900元;被告人陈凯参与作案5起,金额计人民币114900元;被告人陈帅参与作案5起,金额计人民币152600元;被告人赵二猛参与作案4起,金额计人民币93000元;被告人颜利兵参与作案2起,金额计人民币74500元;被告人曹某某参与作案3起,金额计人民币61000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作案2起,金额计人民币8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26日,经被告人曹某某介绍,被告人何涛某伙同陈凯、陈帅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周某某签订2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12700元,后以车辆出省未报备违约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37900元,非法获得人民币25200元。
2.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何涛伙同陈凯、陈帅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王某甲签订5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39200元,后以车辆做过抵押违约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58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800元。
3. 2016年12月14日,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被告人何涛某伙同陈凯、陈帅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4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30000元,后以车辆多次抵押贷款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6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
4.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涛伙同陈凯、陈帅采用上述手段,4次与被害人汪某某签订13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112400元,后以车辆GPS信号失灵等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向被害人索要141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600元。
5.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何涛伙同赵二猛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2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18000元,后以故意拆除GPS违约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36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0元。
6. 2017年1月19日,经被告人曹某某介绍,被告人何涛伙同赵二猛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孙某甲签订人民币7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52000元,后以车辆出过事故、尚有银行贷款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9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8000元。
7. 2017年2月2日,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被告人何涛伙同颜利兵、陈帅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8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68000元,后以车辆出省未报备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118000元,非法获得人民币50000元。
8.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何涛伙同赵二猛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朱某甲签订17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150000元,后以GPS不稳定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175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元。
9. 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涛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秦某甲签订40000元的借款合同,当日即扣留被害人秦某甲的车辆,后以车辆为要挟,于2017年3月14日强行向被害人及其父亲索要68000元,非法获得人民币28000元。
10. 2017年3月21日,经被告人曹某某介绍,被告人何涛伙同赵二猛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朱某乙签订6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48000元,后以GPS出问题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6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元。
11. 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何涛伙同颜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与被害人王某丙签订5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40500元,后以车辆安装多个GPS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65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500元。
12.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凯与被害人孙某乙签订70000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借款53500元,后以车辆出省未报备为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扣车后以车辆为要挟,向被害人索要80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6500元。
归案后,被告人何涛、赵二猛、徐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陈凯、陈帅分别至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派出所、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平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任某某、王某乙赔偿人民币5.7万元、3.2万元,并获得二被害人谅解。
2019年8月27日、8月30日、9月3日、9月5日,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分别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等;
2.证人秦某乙、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郑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涛、陈凯、赵二猛、颜利兵、陈帅、曹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涛、陈凯、赵二猛、颜利兵、陈帅、曹某某、徐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扣车要挟的方法,多次索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涛对该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凯、赵二猛、颜利兵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帅、曹某某、徐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利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凯、陈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涛、赵二猛、徐某某、曹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涛、陈凯、赵二猛、颜利兵、陈帅、曹某某、徐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沐惠娟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涛、陈凯、赵二猛、颜利兵、陈帅、曹某某、徐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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