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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涛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何涛,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7********,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在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2019年5月8日,被告人何涛因犯盗窃罪,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人何涛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涛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2日5时许,被告人何涛在武胜县**镇**路**号**网咖内将网管员余某某放在1号机旁凳子上的一部金色OPPO R11手机盗走,该手机的内存为4G+64G,串号是86601603520****, 手机于2017年8月4日以2999元购得。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格为:壹仟陆佰捌拾肆元整。 

    2、2019年9月12日凌晨4时28分许,被告人何涛在四川省武胜县**镇**网吧内何某某放在网吧吧台和沙发上的两部手机及一个包裹盗走。

    3、2019年11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何涛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武胜县**镇**街**号**会所门市内,在该门市内的柜台里面盗走现金七八百元。

   4、2020年9月3日6时28分许,被告人何涛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街**网吧内将文某某放在网吧收银台上的电脑键盘前面的一部红色的荣耀9X手机盗走。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格为:柒佰壹拾肆元整。

另查明:2020年9月4日15时许,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老啤酒厂将何涛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赃物手机已返还一部,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涛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涛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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