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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添祖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添祖,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患疾病,同年8月1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添祖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5时许,被告人何添祖、胡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谷埠国际商城K2区旁边的凳子处,趁被害人姚某某醉酒睡着之机,将姚某某身上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750元的华为牌手机盗走。随后变卖分赃。

被告人何添祖于2019年9月20日14时30分许在柳州市鱼峰区江滨公园一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添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添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添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添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添祖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家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添祖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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