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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抢劫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何添鹏,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桂阳县**街道**街**路**号。因犯绑架罪,于2007年3月5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犯组织越狱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6月8日刑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镇**街**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原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8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何添鹏伙同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三人共谋后,由何添鹏通过微信招嫖联系卖淫女子即受害人周某某,后由邓某某携带匕首和透明胶带与陈某甲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公寓**房,两人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要周某某说出微信转账密码,抢劫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87770元,期间致使周某某右手虎口处被割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2时在东莞市横沥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某某、陈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在郴州市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邓某某、陈某甲分别上缴赃款24210元、25000元、20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监控视频截图、身份材料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物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何添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何添鹏系累犯、被告人邓某某有前科、被告人陈某甲系初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何添鹏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某某、陈某甲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鹏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添鹏、邓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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