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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源抢劫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27号 

被告人何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家园******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源驾驶电动车在三亚市迎宾路巴哈马酒店旁边的中国银行ATM机取款大厅处看到被害人任某某正在ATM取款机前存钱,遂持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任某某给其取款人民币2万元,被害人任某某被迫分四次从自己的银行卡内将人民币2万元取出交给被告人何源,何源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何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家园**期**栋**房被抓获。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何源的家属将人民币2万元退还给被害人任某某,并取得任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电动车头盔、银行卡、手机、衣服等;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电动车头盔1个、银行卡2张、手机1部、衣服3件;扣押的电动车1辆现暂存于三亚市月川派出所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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