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84号
被告人何焱,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焱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于2020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何焱在境外赌博网站“**东方”上注册账户,并在“**东方”里面进行网络赌博,2020年3月初,何焱对“**东方”网站越来越熟悉,并且知道当上“**东方”的代理就可以拿到赌客提成,于是就联系“**东方”客服拿到代理权,并注册了一个总代理账号:WX1****,之后发展彭某某成为自己代理下面的赌客参与网络赌博,并且接受彭某某的赌资,帮其在网络赌博平台账户上充值和返现金。2020年4月何焱又发展胡某某成为自己的下级代理,并且让胡某某进行网络赌博。同时,自己注册的总代理账户WX1****系“**东方”赌博网站平台的股东,有真人占成30%。在何焱担任“**东方”代理的期间,何焱从中抽头渔利500元,接受彭某某网络赌博赌资163133元。在何焱的总代理账号WX1****接受投注总金额75162957元。
被告人何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焱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焱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焱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何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何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何焱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焱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宇
检察官助理:徐浩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焱现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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