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何琦,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峰镇龙井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单元**室。被告人何琦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何琦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何琦至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一期27号门前公交车站台,趁被害人罗某某上车不备,将罗某某装在右裤兜里的一部黑色OPPO牌A3手机盗走,后何琦被官渡分局辅警抓获并查获其盗窃的手机。经鉴定,何琦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东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琦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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