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何瑛,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1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11年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勇,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街**号。2000年因犯抢夺罪被成都武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2年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3年犯抢夺罪被成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屹,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号。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4年提前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瑛、李某某、张勇、崔某某、胡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何瑛在本市青羊区**路**号院**栋**单元**楼**号,以300元价格贩卖给漆某某甲基苯丙胺1袋(俗称冰毒,净重为0.7克),被民警当场挡获,现场从何瑛身上查获毒资300元,从漆某某身上查获其购买冰毒一小袋。
随后,何瑛供述其毒品购买自被告人李某某,并带民警在本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场挡获李某某,在该房内还挡获方某某和被告人崔某某,现场查获7包冰毒(净重共计87.12克)和9包麻古(净重共计116.51克)。22时许,被告人胡屹敲门进入该房屋,民警在其身上查获1小袋冰毒(净重1.54克)和一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黄色干枯状植物碎片(无毒品成分,净重1.04克)。23时许,蔡某某、被告人张勇敲门后逃跑被抓获,民警在蔡某某身上查获两小袋冰毒(净重共计1.39克),从张勇身上查获现金7900元。
经查, 2019年11月1日,张勇以20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冰毒100克,李某某支付给张勇20100万现金并用支付宝转账给张勇500元;2019年11月4日,张勇以20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冰毒100克,李某某在崔某某的陪同下在**银行ATM机取款2万元,经崔某某手将该20000元交给张勇,随后李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张勇500元。
经查,2019年11月4日下午17时许,何瑛以1820元向李某某购买冰毒7克,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安排胡屹从其由张勇处购得的冰毒中分装7克给何瑛,胡屹分装后离开,后由崔某某将该7克冰毒交给何瑛。2019年10月19日至10月30日,李某某住院期间,崔某某为李某某贩卖毒品提供记账、转交毒品等帮助行为。
经鉴定,上述冰毒均含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瑛、李某某、张勇明知系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崔某某、胡屹明知李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瑛、胡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何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李某某、崔某某、胡屹属共同犯罪,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某、胡屹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何瑛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属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瑛、李某某、张勇、崔某某、胡屹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散页材料肆份,光盘玖张,提讯证伍张,换押证伍张,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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