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何瑶瑶,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潜江市**镇**村**组。2020年8月1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瑶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何瑶瑶虚构事实骗取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郭某某、徐某某钱款共计405250.62元,后用于赌博、生活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何瑶瑶以帮助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某卡号62597700********光大银行信用卡,使用该卡套现60676.42元。
2.2018年9月至2019月8日,被告人何瑶瑶以办理信用卡套现后投资获利为由,骗取肖某某卡号62215518********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8901329********中信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7655********浦发银行信用卡,使用该卡套现、消费、贷款245375.2元。期间,被告人何瑶瑶以偿还欠款为由,骗取肖某某借款46000元。
3.2019年7月4日至11日,被告人何瑶瑶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某卡号62581016********广发银行信用卡,使用该卡套现17003元。
4.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何瑶瑶以帮助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朱某某手续费2800元。2019年8月16日至21日,被告人何瑶瑶以做提升信用卡额度生意赚取佣金为由,骗取朱某某13400元。
5.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何瑶瑶以帮助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由,骗取郭某某手续费7996元。
6.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何瑶瑶以帮助办理大额度信用卡为由,骗取徐某某手续费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账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消费记录截图;6.被告人何瑶瑶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瑶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瑶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熊冰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瑶瑶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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