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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生、廖冬宁等8人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廖冬宁,曾用名廖祺,绰号“小马”,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86********,壮族,高中文化,无业固定职业,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琦,绰号“心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7********,壮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柳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生,绰号“坤哥”、“阿坤”,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县**镇**村**屯**组**号,现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森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6********,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小五”,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现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小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现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小黑”,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8********,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镇**村**屯**组**号,现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冬宁、罗琦、何生、罗森明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又一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至2018年9月7日,被告人廖冬宁、被告人罗琦、被告人何生、被告人罗森明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号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进行牟利,并约定廖冬宁、何生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罗琦、罗森明负责对协助人员及卖淫小姐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廖冬宁、罗琦、何生、罗森明先后招募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乙、被告人周某某在众菱大酒店帮忙开设用于卖淫的房间,并负责招揽、接待嫖客,收取嫖资等工作,被告人廖冬宁、罗琦、何生、罗森明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等渠道陆续招募了叶某某、张某某、石某某等10名卖淫人员(均另案处理)进行卖淫,嫖资单价为650元人民币,其中每次被收取270元人民币提成。同年9月7日23时至9月8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众菱大酒店当场查获卖淫人员叶某某、张某某、石某某、韦某某、孙某某及嫖娼人员卢某某、陶某某、陈某某、黄某某。

2018年9月8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106号众菱酒店内及附近夜宵摊上抓获被告人何生、廖冬宁、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罗琦;同年9月29日许,公安人员在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罗森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冬宁、罗琦、何生、罗森明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家烜

代检察员:林  红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生、廖冬宁、罗森明、罗某甲、罗某乙、周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罗琦现取保候审于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889****;

2.随文移送侦查卷4册、补充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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