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生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村**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道**村**号。1996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生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初,被告人何生平先后三次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的重庆**机械有限公司车间盗窃铜芯电缆线和焊机线共约200米,并分三次销赃给重庆市大渡口区**立交桥旁的一家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左右。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何生平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樊某某、喻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生平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5.《DNA鉴定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生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生平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生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生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政蜀
附:
1.被告人何生平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共102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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