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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盛友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14号

被告人何盛友,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6月、2013年12月、2015年9月、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盛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二楼右侧尽头的一户门口处,趁屋内无人之机,用脚将房门踹开进入屋内,把被害人程某某放在床头黑色布包内的人民币现金60余元以及黑色双肩包内的一部360牌手机、一个白色充电宝盗走;

2.2020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附**号**室门外,趁屋内无人之机,用脚将房门踹开进入屋内,把被害人梁某某放在衣柜内的一个双肩包盗走,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1900元;

3.2020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门外,趁屋内无人之机,将房屋大门和二楼卧室房门撬开进入屋内,把被害人魏某某放在卧室衣架上的两个挎包盗走,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2000余元;

4.2020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外,趁屋内无人之机,将二楼卧室门踹开进入屋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衣服口袋内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

5.202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二楼,趁屋内无人之机,用脚踹开**室房门入户盗窃,但未盗得财物;之后何盛友来到相邻的**镇**村**组**号二楼,趁屋内无人之机,用脚踹开**室房门入户盗窃,盗得一蓝色女式挎包,但包内无财物;盗窃未得逞后何盛友又来到**村**组**号三楼一间卧室外,趁屋内无人之机,用脚踹开房门进入室内,将被害人梁某某放在衣柜内的黑色挎包盗走,盗得包内人民币现金2300元和一根黄金项链和少许银首饰;

6.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趁屋内无人之机,先后踹开1-1、1-2、1-3的房门入户盗窃。其中在1-1、1-2房中盗得两个包包,但包内无财物。何盛友在1-3房间中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盗走,盗得包内一枚黄金戒指和少许银首饰; 

7.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三楼3-4门外,趁屋内无人之机,翻窗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龙某某放在柜子内的十元硬币;

8.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二楼,趁屋内无人之机,用脚踹开被害人胡某某租住的房间大门,从屋内床柜内盗走两个包包,盗得包内黄金项链一条,后销赃获利700元;

9.2020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门外,趁屋内无人之机,撬开大门进入屋内,将被害人肖某某放在一楼卧室的人民币200元、二楼卧室内盗走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只银色手镯、一枚金佛吊坠、一枚月亮造型吊坠、一条手链、一枚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67元,被盗银手镯价值人民币275元,被盗金佛吊坠价值人民币1251元,被盗月亮型吊坠价值人民币602元;

10.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门外,趁屋内无人之机,从楼顶翻入屋内,在二楼卧室内将被害人崔某某放在床垫下的人民币3000余元以及屋内的一根金项链、一枚金戒指盗走;

11.2020年7月7日上午,被告人何盛友来到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门外,趁屋内无人之机,撬开大门进入屋内,在卧室内将被害人任某某衣柜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和金项链一根、三枚戒指盗走。后何盛友将上述首饰销赃获利400元。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何盛友在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组**号被公安民警捉获,后如实供述了在2020年3月份的盗窃犯罪事实。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何盛友在重庆市高新区石板镇天池新村11栋4号内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只银色手镯、一枚金佛吊坠、一枚月亮造型吊坠和被害人程某某被盗的360牌手机、充电宝均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购物票据等书证;

3.被害人程某某、梁某某、魏某某、肖某某、崔某某、任某某等十六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何盛友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盛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盛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765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盛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盛友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盛友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盛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何盛友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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